杨绛胜诉钱钟书书信案:私人书信受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2014/02/18 11:11:00 | 类别:1 | 来源: 中国书画网
[提要]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就备受整个文化领域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拍卖被诉侵权一案终于暂告一段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审结的消息。据悉,最终一审判决组织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的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向杨季康(钱钟书之妻杨绛)支付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去年5月中旬,有消息称中贸圣佳公司将于6月22日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其中包括66封私人书信。该消息公布,杨绛先后两次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随后,另一家涉及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率先发表声明称相关拍品已撤拍。次日,市二中院发表诉前禁令裁定,明确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等活动中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最终,中贸圣佳也做出了停止拍卖的决定。但杨绛仍将中贸圣佳及书信所有者、钱钟书之友李国强诉至法院,她表示,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案例分析:

  在该风波掀起初期,到底拍卖公司将私人书信拍品公开预展、上拍等是否违反著作权、隐私权,而所有权与著作权、隐私权到底哪项权利能够决定拍品能否上拍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

  支持方杨绛维权的部分专家认为,拍品上拍前必须公开内容,未经权利人同意即侵权,所有权人无权公开内容。“《拍卖法》明确规定,预展拍卖标的并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会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释。

  另一方面,中贸圣佳公司却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也没有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最终,二中院仍然支持了杨绛一方,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做出不得公开发表、复制、传播的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此前,我国拍卖市场中并不常见类似本案中钱钟书书信这么影响广泛且涉及隐私内容的拍品出现。不少拍卖行业人士虽然理解杨绛为保护书信中隐私而维权的行为,但却对书信上拍侵犯著作权的说法存疑。

  负责审理此案的二中院法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蒋梦惟)

责任编辑: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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